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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标异议制度
[来源: ] [ 浏览点击:880 ] [ 发布时间:2019-04-16 ] 字体:[ ]

商标异议制度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初审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商标局撤销对该商标的初审,并由商标局依法裁决的制度。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商标能否获得注册的最后关口。它使商标注册程序处于公开状态,便利于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大众的监督,******范围的维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因此,商标异议制度只存在于商标注册程序中,其中的商标尚未获得专用权。如果异议成功,商标将无法有效注册,也将无法获得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提出异议程序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初审商标违反商标法绝对性条款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初审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对性条款的,提出异议的主体应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并需提出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绝对性条款,主要是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十一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商标缺乏显著性的规定。

例如,申请“美国加州牛肉面”商标,“美国”为外国国家名称、“加州”为外国知名地名,这件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

三、初审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主要是违反《商标

法》第十三条复制和注册他人的驰名商标、第三十条商标相同近似、第三十一条在先申请、第三十二条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规定。

例如,申请“姚明”商标,姚明为我国著名的篮球明星,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这件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姓名权)的规定。

四、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主要是违反《商标法》十五条代理人和

代表人、第十六条地理标志的规定。

例如,非新疆阿克苏地区的主体申请“阿克苏苹果”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具有较强的地域属性,如果所标示的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商标的使用会误导公众,严重损害公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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