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大家闺秀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的第15003136号“杨幂”商标,于2015年8月7日在第30类“面包、蜂蜜、糖果、茶、茶饮料、米、面条、米果、调味酱、谷粉制食品”商品项目上获准注册。杨幂于2016年9月29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审理,“杨幂”商标被宣告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因自然人的姓名在一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若将其与商品相结合进行商业性的使用,即会借助该自然人的影响而实现经济利益,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是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可能引起商标无效及经济赔偿等不良的后果。天企专业服务团队建议企业规范申请注册商标以及在面对侵权行为时积极采取法律手段、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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