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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海淀区企业专利商用化专项开始申报
[来源: ] [ 浏览点击:1042 ] [ 发布时间:2016-09-14 ] 字体:[ ]

2016年海淀区企业专利商用化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已于近日发布。政策指出,对实际货币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商用化项目,根据其专利交易成本、经济效益等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申报时间为2016年8月25日至9月25日。

一、申报要求

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均可申报。同时,2016年海淀区企业专利商用化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通过专利转让、许可、专利技术转化成商品方式实现商用化,并取得实际货币收入在500万以上的项目,根据其专利交易成本、经济效益等给予一定补贴。

二、申报单位条件

1.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海淀区的产业发展导向,无不良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良好,对海淀区经济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2.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且知识产权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拥有一定数量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截止2015年12月31日),取得较好的成效,并获得知识产权相关资质的企业优先考虑。

3.通过专利许可方式、专利技术转化成商品方式实现商用化的企业:申报企业需为专利权人,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和创新能力,有优秀的管理团队、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专利权人为公司成员个人、关联公司、子母公司的,不能申报该项目)。

4.企业通过专利转让方式实现商用化的企业:在专利转让行为发生之前,申报企业需为专利权人。

5.企业的核心技术所属产业领域为海淀区重点推进的“6+1”产业领域的,优先支持。

6. 申报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须提交信用报告,信用等级达到BB级(含)以上及信用报告(含评级报告、征信报告和补充征信报告)中没有不良信息记录。申报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自愿提交信用报告,提交信用报告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立项。

对于信用等级达到BB级(含)以上及信用报告(含评级报告、征信报告和补充征信报告)中没有不良信息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购买信用报告费用补贴。

三、申报项目条件

1、企业通过专利转让、许可方式实现商用化

(1)本专项需要企业将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依法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和备案(转让、许可双方不能为关联公司、子母公司、公司法人或股东等);

(2)本专项商用化的专利须是2013年1月1日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

(3)本专项商用化的专利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施转让或许可行为,并取得实际货币收入500万以上;

(4)本专项商用化的专利已享受政府类似资金补贴的,不再重复支持。

2、企业通过专利技术转化成商品方式实现商用化

(1)本专项商用化的专利须是2013年1月1日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

(2)本专项商用化的专利技术需转化成商品,实现产业化,并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实际货币收入500万以上;

(3)项目实施前,需对专利进行分析,产品上市前需进行市场分析,并提供分析报告及相应证明材料;

(4)本专项商用化的专利或转化的商品曾经获得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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